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美满商场来往轨制,便利投资者举行上市证券的大宗来往,依照《深圳、上海证券来往所来往规定》(以下简称来往规定)的相闭划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大宗来往是指到达本细则第四条划定的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营业申报,营业两边告竣一概后本所确认成交的证券来往。
第三条 大宗来往合用于正在深圳证券来往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A股、B股、基金、债券和债券回购的来往。
(一)A股单笔来往数目不低于50万股,或者来往金额不低于300万元公民币;
(三)基金单笔来往数目不低于300万份,或者来往金额不低于300万元公民币;
(四)债券单笔来往数目不低于2万张(以公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来往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公民币;
(五)债券回购单笔来往数目不低于5万张(以公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来往金额不低于500万元公民币。
第五条 大宗来往正在本所平常来往日的15:00-15:30举行。当日全天停牌的证券,本所不受理其大宗来往的申报。
第八条 意向报价是否清楚来往价钱和来往数目由报价方自行决断。对待不清楚价钱的,报价方该当清楚暗示应承以划定的最低价钱买入或者应承以划定的最高价钱卖出;对待不清楚数目的,报价方该当清楚暗示应承以划定的最低限额成交。
第九条 意向报价被其他到场者承受的,报价方该当起码与一个承受意向报价的敌手方举行来往。
第十条 大宗来往的成交价钱,由营业两边正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价钱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
第十一条 营业两边的成交申报辨别通过各自委托会员的席位举行。成交申报应囊括以下实质:
营业两边输入来往编制的每笔大宗来往成交申报,其来往价钱和数目务必一概。
第十二条 大宗来往成交申报经本所来往编制确认后,不得取消或变换。营业两边务必认可来往结果,并推行相应的清理交收责任。
第十三条 会员该当保障大宗来往到场者实质具有与报价和申报数目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第十四条 A股大宗来往的来往经手费按聚集竞价来往格式下A股来往经手费率圭臬下浮30%收取;B股、基金大宗来往的来往经手费按聚集竞价来往格式下同种类的费率圭臬下浮50%收取;债券、债券回购的来往经手费率圭臬保持褂讪。
第十五条 大宗来往收盘后,本所通过来往所布告的形状,宣告大宗来往的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营业两边所正在会员业务部或席位的名称。
第十六条 大宗来往成交后到达音讯披露条件的,相闭大宗来往到场者该当依影相闭公法法例及本所营业规定推行音讯披露责任。
第十七条 大宗来往收盘后,本所将大宗来往的成交量和成交金额纳入相干证券当日总成交量和总成交金额的统计。
第十九条 对待通过大宗来往举行伪善报价、骚扰商场纪律等违反本细则或来往规定的行动,本所将根据相闭划定举行照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清楚划定的事项,根据来往规定和本所其他相干营业规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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