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案例系列 短线交易违法失信案当事人张某某于2008年9月27日至2013年2月3日任YHL消息身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HL”)职工代外监事岁月,节制行使“王某某”的账户,众次实行了买入YHL股票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手脚,整个环境如下:
中邦证监会认定张某某的上述手脚,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原则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执掌职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正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正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手脚,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法手脚,中邦证监会确定对其予以申饬,并处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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