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监管案例:因短线交易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依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法则,所谓“短线生意”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束职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正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正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动作。近期深圳辖区发作几起短线生意的动作,深圳证监局对此高度注重,实时启动核查圭外。核查中发觉一面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束职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国法认识稀薄,对此条法例不敷注重,以致显现短线生意动作,如,正在买入该上市公司股份之后的三个月内又卖出一面股份;又如某上市公司监事正在买入上市公司股票的第二天又整体卖出。对待相合公司及干系职守人,思考到干系金额较小且未发觉存正在主观用意状况,深圳证监局依法采纳了相应的行政囚禁设施。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