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证券法的短线交易规制制度J un l o t o r a S u hwe t Ag iu t r lU n v r iy S ca ce c i o of s rc l u a i e s t ( o i lS i n e Ed t n) i
( 京 大学 法 学院 , 苏 南京 2 0 9 ) 南 江 1 0 3
摘 要: 跟着 证 券 市 场 的发 展 , 黑幕 交 易 的 主体 日益 复 杂 化 和 众样 化 , 线 交 易 的规 制 制 度 就 是 正在 这 样 一 种 背 景 下 产 生 的 , 赋 予 短 它
上 市 公 司 以归 人 权 , 内部 人 的短 线 交 易 行 为进 行 规 制 。我 邦修 订后 的证 券 法 第 四 十七 条 也 规 定 了 这 一 制 度 , 赋 予 公 司 归 人 权 对 正在
的 同时 , 规 定 当公 司 怠 于 行 使 权 利 时 , 东 可 以提 起 派 生 诉 讼 , 且 负 有 青 仃 f 事 需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但 是 公 司 或 股 东 要 如 何 还 股 并 节 适 用 这 一 条 款 实 际 行 使 权 利 , 文 的规 定 缺 乏 操 作 性 , 条 以是 , 要 从 。 需
及 归 人 权 的行 使 三 个 方 面 来 具 体 确 定 。 合 键 词 : 券 法 ; 线 交 易 ; 券 民 事 责 任 ; 人 权 证 短 证 归 中 图分 类 号 : 8 0 9 ; F 3 F 3.1D 48 文 献标 识 码 : A 作品 编 号 : 2—5 7 ( 0 0 0 —0 5 17 6 3 9 2 1 ) 1 0 3—0 3
一 ,i体 、 易 期 间 、 易 行 为 ) 主 观 归 责 原 则 , . 交 交 , 以
级 料理 职员 以及 持 股 达 到 法定 比例 的股 东 , 正在法 定
期 间 内 , 公 司 上 市 股 票 买 进 后 再 行 卖 出 或 卖 出 后 对 再 行 买 进 的 行 为 。 而 所 谓 短 线 交 易 的 民事 责 任 是 指 内 部 人 因 从 事 短 线 交 易 而 应 承 担 的 将 所 得 利 益 归 还
处 。完全 来 说 : 1 只章程 了董 事 、 事 、 () 监 高级 料理人 员 和持 股百 分之 五 以上 的股东 以 自身名 义持 股 的情
况 , 于 以他 人 , 配 偶 、 成 年 子 女 、 同 生 活 的其 对 如 未 共
防 止 内 部 人 借 此 规 避 法 律 的 规 制 , 法 律 适 用 上 对 正在
公 司 的职守 , 上市 公 司 以是 而 享 有 的权 利被 称 为归
股 东所 持股 份 的计 数 应采 用 更 为 弹 性 的标 准 , 以 可 借 鉴美 王法 上所 用 “ 益 所 有人 ” 受 的概 念 , 内部 人 对 利 用其 夫妇 、 未成 年 子 女 、 同生 活 的其 他 支属 、 共 合
行 为 也 视 为 短 线 交 易 进 行 规 制 。 ( ) 于 进 行 相 反 2对
交 易 的股 东是 请求 其 满意买 人 和卖 出股 份时均 适应 持股 5 以上 的 标 准 , 是 只须 正在 买 人 或 卖 出股 份 A o 还
体必 须具 体 、 确定 , 不然 难 免有 矫枉 过 正之虞 , 以是 ,
适 用主 体 的特 定性 是该 制 度 的紧张 识 别因素 。 美 邦 13 9 4年 证 券 交 易 法 1 ( ) 规 制 的短 6b 条 线 董 事和 高级 料理人 员 .
根 据 该 法 3 ( ) 之 规 定 , 事 包 括 名 实 相 符 a7条 董 的董 事 、 名 董 事 和 实 质 董 事 三 种 。 挂 2 苛重 受益 股 东 .
端说 ” 是 “ 端 说 ” 券 法 也 未 给 出 明 确 的 答 案 。 还 两 证 对 于股东 , 邦采 用 的是 “ 美 两头 说 ” 而对 于 董事 、 ,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用 的 是 “ 端 说 ” 针 对 我 邦 采 一 。
等 证 券 欺 诈 行 为 较 为 苛 重 , 而 有 学 者 认 为 正在 此 问 因
按 现实 持有 的股 份计 算 , 即该 股东 欺骗 其 夫妇 、 未成
年子 女 或共 同生 活 的 宅眷 的名 义 持 有 的股 份 , 以及 合股 人 和相信 人持 有 的股 份都计 算 正在 内 。 与 较圆满 的 美 邦证 券 法交 易法 相 比, 邦《 券 我 证 法 》 四十七 条对 短 线 交 易 主 体 的规 定 仍 有 不 足 之 第
的发 生 间 隔期 , 邦立 法一 般都 章程 为 6个月 , 各 只要
“ 入后 卖 出” 卖 出后买 人” 买 或“ 产生 正在 6 月 内才是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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